(2017)吉0582执恢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与曹永鹏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曹永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1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负责人林晓泉,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系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曹永鹏,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永鹏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其案件款20万元,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剩余本息于2017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立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