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方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203民初157号原告:方某,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秋善,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女,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韶关市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晖,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是再婚,被告是初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小孩,但于1992年7月收养女儿方玉怡。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之后变差。被告曾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后撤诉,从2011年起双方一直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明确不需在本院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方某与被告马某双方自愿离婚。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志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潘仝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