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81执恢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树芳与被执行人周凤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芳,周凤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211号申请执行人杨树芳,女,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周凤柱,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树芳与被执行人周凤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2005)讷民初字第1426号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讷民初字第14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可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