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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贾敬利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敬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3362号移送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贾敬利。案由:罚金被执行人贾敬利没收作案工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津0114刑初3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要求执行罚没作案时使用的汽车。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现该车辆正在处理之中。本院认为,现该车辆正在处理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终336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付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