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贾敬利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敬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3362号移送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贾敬利。案由:罚金被执行人贾敬利没收作案工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津0114刑初3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要求执行罚没作案时使用的汽车。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现该车辆正在处理之中。本院认为,现该车辆正在处理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终336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付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