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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创派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大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创派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大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1798号原告:南京创派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杨将军巷9号。法定代表人:王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定松,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娟,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大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通贤桥6号。法定代表人:蔡晓墨。原告南京创派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告南京大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创派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南京创派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立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