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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民终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希良与四川金洋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河硅业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希良,四川金洋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河硅业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民终6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希良,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治忠,乐山市金口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洋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河硅业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滨河路三段***号**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旭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科友,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猛进,男,四川金洋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张希良因与四川金洋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河硅业分公司(以下简称金洋集团金河硅业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2017)川1113民初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希良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及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错误,上诉人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规定,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标准之间的差额。金洋集团金河硅业分公司辩称:张希良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再次要求民事侵权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一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张希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金洋集团金河硅业分公司赔偿张希良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333661.20元。一审法院认为:该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本案属于当事人因受工伤而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张希良对金洋集团金河硅业分公司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张希良于2008年8月被金洋集团金河硅业分公司招收为冶炼工,工作岗位接触粉尘。2011年4月7日,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张希良为矽肺壹期;2011年4月28日,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希良为工伤;2011年8月19日,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希良为伤残陆级;2012年4月25日,乐山市金口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张希良核定并拨付工伤保险待遇。2015年7月22日,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查诊断张希良为矽肺贰期;2015年11月13日,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希良为伤残肆级;2015年12月24日,乐山市金口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张希良核定伤残津贴1985.12元/月。本院认为,张希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2017)川1113民初1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建强代理审判员  聂佳丽代理审判员  荆 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沈晓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