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4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霍邱县姚李镇松月皮具箱包厂、安徽德创箱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邱县姚李镇松月皮具箱包厂,安徽德创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11号申请执行人:霍邱县姚李镇松月皮具箱包厂,住所地霍邱县姚李镇大顾店街道01-1265号。经营者:李俊松,男,1986年4月6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安徽德创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潜阳路1号A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0756236755。法定代表人:方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邱县姚李镇松月皮具箱包厂与被执行人安徽德创箱包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德创箱包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一间及财务室一间;二、扣押被执行人安徽德创箱包有限公司财务室钥匙一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