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楚雄百川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与苏友、刘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雄百川伟业置业有限公司,苏友,刘娣,楚雄百川伟业置业有限公司,苏友,刘娣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601号原告:楚雄百川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志长,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成海,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苏友,男,彝族,云南省双柏县人。被告:刘娣,女,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原告楚雄百川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友、刘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楚雄百川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雄百川伟业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雄百川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楚雄百川伟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吴京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钱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