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成都弘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都市木歌家具有限公司、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弘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都市木歌家具有限公司,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弘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王镜,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都市木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开勇。被执行人: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森林。本院依据已经发出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弘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都市木歌家具有限公司、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成都都市木歌家具有限公司、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成都都市木歌家具有限公司、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86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