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高铁明与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铁明,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财保18号申请人:高铁明,男,1973年生。被申请人: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高铁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在铁岭弘仁置业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进行查封冻结,保全金额950万元,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保全请求与其提供的担保材料客观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铁岭弘仁置业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人民币950万元,冻结期限内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冻结期限为3年.查封担保人高铁明所有的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黑山路6号(1-6-1),建筑面积213.39平房屋,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更名过户、抵押等手续。查封担保人高铁东所有的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八王寺街33-2号(2-15-1),建筑面积187.1平房屋,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更名过户、抵押等手续。查封担保人高铁娟所有的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43甲号(32-9-1),建筑面积103.86平房屋,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更名过户、抵押等手续。查封担保人张峰所有的位于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41号,建筑面积107.7平房屋,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更名过户、抵押等手续。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铁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曾祥雨审判员 王书凯审判员 尚敬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蔺文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