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保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红星与被申请人岳阳宏图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星,岳阳宏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192号之一申请人李红星,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被申请人岳阳宏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蒋金明,总经理。申请人李红星与被申请人岳阳宏图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岳阳宏图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元。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岳阳宏图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钟 宁人民陪审员 李新武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何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