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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执4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运洪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津0103执4550号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四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袁广玲申请将被执行人运洪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运洪海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运洪海(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