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沈某与咸阳银杏老人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咸阳银杏老人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某,男被执行人咸阳银杏老人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同文路东侧,注册号610400100041012。法定代表人王俊发,系该院院长。沈某与咸阳银杏老人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2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被告咸阳银杏老人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底之前支付原告沈某床位预订款50000元及优惠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被告咸阳银杏老人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49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陕0402民初2210号民事调解书,(2017)陕0402执16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