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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沈某与咸阳银杏老人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咸阳银杏老人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某,男被执行人咸阳银杏老人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同文路东侧,注册号610400100041012。法定代表人王俊发,系该院院长。沈某与咸阳银杏老人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2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被告咸阳银杏老人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底之前支付原告沈某床位预订款50000元及优惠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被告咸阳银杏老人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49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陕0402民初2210号民事调解书,(2017)陕0402执16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