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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詹建新与郑志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建新,郑志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民初807号原告:詹建新,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秀屿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郑志扬,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詹建新与被告郑志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建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志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詹建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郑志扬支付给詹建新劳务报酬9750元及该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诉讼过程中,詹建新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郑志扬支付给詹建新劳务报酬9750元及该款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份起至2016年7月份止,詹建新受雇于郑志扬从事钢材电焊工作。2016年7月27日,其与郑志扬结算,郑志扬尚欠詹建新劳务报酬9750元,郑志扬亲笔书写欠条一张交詹建新收执。后经詹建新多次催讨,郑志扬未归还。郑志扬未作答辩。詹建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1.詹建新身份证、申请法院调取郑志扬户籍登记证明一份,欲证明詹建新、郑志扬的身份及诉讼主体适格;2.《欠条》一份,欲证明郑志扬尚欠詹建新劳务报酬9750元的事实。郑志扬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郑志扬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詹建新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能证明其主张,予以认定并采信。根据上述认定及采信的证据,并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起至2016年7月份止,詹建新受雇于郑志扬从事钢材电焊工作。2016年7月27日,其与郑志扬结算,郑志扬尚欠詹建新劳务报酬9750元,时郑志扬向詹建新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姓名:郑志扬,身份证号码:,欠詹建新工资,金额X万玖仟柒佰伍拾元人民币,保证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否则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口说无凭,特立此据,欠款人签名:郑志扬(签名并捺指印)2016年7月27日”。还款期限届满后,经詹建新多次催讨,郑志扬拒不归还,詹建新遂于2017年2月17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郑志扬支付给詹建新劳务报酬9750元及该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诉讼期间,詹建新变更请求为上述诉称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詹建新向郑志扬提供了劳务,郑志扬理应向詹建新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2016年7月27日,郑志扬向詹建新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其尚欠詹建新劳务报酬9750元,此系郑志扬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郑志扬与詹建新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经詹建新多次催讨,郑志扬拒不归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詹建新主张郑志扬支付尚欠劳务报酬9750元及该款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郑志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郑志扬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詹建新劳务报酬9750元及该款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郑志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丽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双燕附:本案相关的法律及申请执行提示一、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