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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柳丽华与刘春荣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丽华,刘人源,刘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柳丽华,女,1973年11月17日生,宜良县人。申请执行人刘人源,男,1994年11月27日生,宜良县人。被执行人刘春荣,男,1971年2月15日生,宜良县人。柳丽华、刘人源申请执行刘春荣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云0125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25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忠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鹏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