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执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耀安与付西平、付建平、彭美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耀安,付西平,彭美荣,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耀安,男,1959年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付西平,男,1974年5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彭美荣,女,1979年5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付建平,男,1967年2月17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8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耀安支付借款134000元,彭美荣、付建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1736元,彭美荣、付建平承担连带责任,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93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付西平、付建平、彭美荣在银行有存款、有房产,本院依法将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对名下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于2017年3月3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应解除对被执行人付西平、付建平、彭美荣在银行的存款和房产的查封。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付西平、彭美荣、付建平在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付西平、彭美荣、付建平名下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玉亭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战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