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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晓西与李玉强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西,李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吴晓西,男,1983年3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李玉强,男,1992年1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申请执行人吴晓西与被执行人李玉强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刑终字第3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刑初字第2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在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国土资源局、长春市车辆管理所及全国网络银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车辆、银行予以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红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