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石佩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财保12号申请保全人:石佩煜,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保全人:马孝鹏,男,1982年2月1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大武口区。申请保全人石佩煜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马孝鹏在黄河农村商业银行隆湖支行账户存款15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保全人石佩煜用其与陈爱红共有的位于大武口区隆湖一站杨辉商业楼***营业房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1月5日,马喜荣、马桂琴向申请保全人石佩煜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保全人马孝鹏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上述借款一直未偿还,现申请保全人提供被保全人马孝鹏的银行存款线索,为防止被保全人转移银行存款,致使申请保全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马孝鹏在黄河农村商业银行隆湖支行账户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壹年;二、查封申请保全人石佩煜与陈爱红共有的位于大武口区隆湖一站杨辉商业楼***营业房一套。查封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保全人石佩煜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海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顺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