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终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钟武志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挪用资金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武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终119号抗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钟武志。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2016年12月31日经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吕永萍,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武志犯伪造公司印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6)鲁0283刑初74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期间,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抗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钟武志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刑初7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新代理审判员 殷宗良代理审判员 傅庆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