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6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左海洋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海洋,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526民初295号原告:左海洋,男,汉族,职业,现住任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中兴东大街东方银座三楼。委托代理人:赵欣欣,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左海洋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海洋请求法院: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65801元,2、后续治疗费及二次手术费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9日17时10分许,被告董云克驾驶冀E×××××轻型货车沿任县西栾村村北遒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02号电杆路口处,与由南向西转弯的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经任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董云克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左腓骨骨折、骨盆骨折、肋骨多发骨折等伤軎,在邢台市人民医院住院植入钢板洽疗31天,出院后仍需定时复查,医嘱加强营养、禁止下地活动,至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被告车辆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要求其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左海洋医疗费10000元(已付)、误工费3672元、护理费8050元、伤残损害赔偿金15471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伤残器具赔偿金530元、交通费600元。二、其他无异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彩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艳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