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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执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潘松浏、沭阳佳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潘松浏,沭阳佳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骆良月,沭阳县李恒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沭执字第1637号申请执行人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苏州中路(姑苏花苑1号楼)。法定代表人殷正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建,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潘松浏,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市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沭阳佳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李恒镇柴南村两柴片。法定代表人潘松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骆良月,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市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潘松浏妻子。被执行人沭阳县李恒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沭阳县李恒镇李恒街。法定代表人叶敬梅,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刘浩国,该镇副镇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守建审判员  汤 正审判员  仲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祖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