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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范某、赤峰市平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范某,赤峰市平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83号原告:王某,女,1973年3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告:范某,男,1966年8月6日出生,1966年8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市平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区平庄宝山路北段东侧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隋某,职务不详。原告王某与被告范某、赤峰市平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王慧杰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王记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