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范红红、罗海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红红,罗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834号申请执行人范红红,女,198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饶如清,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罗海金,男,1988年1月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红红与被执行人罗海金【(2015)汀民初字第292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96047.69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经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审 判 员 吴许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靖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