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施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施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950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道268号湖北出版文化城C座13楼。负责人:宋义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会湖、童阿林,均系该公司员工。均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施驰,男,199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施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谊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