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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晓坤与阜阳路桥明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坤,阜阳路桥明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807号原告:王晓坤,女,1959年5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固成,颍东区插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阜阳路桥明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明。原告王晓坤诉被告阜阳路桥明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王晓坤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坤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坤撤诉。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计1337元,由原告王晓坤承担。代理审判员  韩红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田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