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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民初8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福建航天中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周佳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航天中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佳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8597号原告:福建航天中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恒宇国际2#1709法定代表人:刘曦远。被告:周佳艺,男,汉族,1990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福建航天中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佳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周佳艺的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侵权行为地也不在本院辖区,故本案应由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伟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