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4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林西县益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林西县益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24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街。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鲍某、朱某,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林西县益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北街鸿泰步行街。法定代表人董某,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赤林市监行罚字(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关于对被申请执行人林西县益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4357.32元,并处罚款20,0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赤林市监行罚字(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4357.32元,并处罚款20,0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元计40,0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陈文成审判员 郭东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冬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