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樊庆霞与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庆霞,孟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2454号原告:樊庆霞,女,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孟杰,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庆霞诉被告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庆霞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庆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庆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樊庆霞负担。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俞小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