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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终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超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18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超,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普安县。2000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2日因本案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浦江县看守所。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超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浙0726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超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超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超撤回上诉。浦江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6刑初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亮审 判 员  陈 欢审 判 员  李 晔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吴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