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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敬与赵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赵宝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025号原告:李敬,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赵宝生,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敬与被告赵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0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原告李敬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革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裴满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