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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北京美富斯劳腾科贸有限公司与焦作煤业(集团)合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富斯劳腾科贸有限公司,焦作煤业(集团)合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205号原告:北京美富斯劳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富力双子座B座1101室。法定代表人:齐向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连军,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焦作煤业(集团)合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西部工业集聚区纬二路路南。法定代表人:韩建伟,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红军,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富斯劳腾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煤业(集团)合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富斯劳腾科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富斯劳腾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175元,由原告北京美富斯劳腾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候玲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杜光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