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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吴茂林、李云诚与陈正清、徐国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茂林,李云诚,陈正清,徐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吴茂林,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李云诚,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陈正清,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徐国军,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执行吴茂林、李云诚与陈正清、徐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作了通报,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蒋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易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