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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春强申请吴素梅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强,吴素梅,燕来,关雪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财保39号申请人:刘春强,女,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人:吴素梅,女,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黄石市。被申请人燕来,男,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三河市。被申请人关雪冰,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刘春强与被申请人吴素梅、燕来、关雪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春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恶意将财产转移,给其造成财产损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关雪冰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小区XX号楼X层XX室的房产(产权证号:京[XXX]XX区XX第XX号)。申请人刘春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春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关雪冰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镇XXX号楼X单元XX室房屋(产权证号:京[XX]XX区XX第XX号),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人刘春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路小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