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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执字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燕燕、王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燕燕,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3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燕燕,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被执行人:王鹏,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燕燕与被执行人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鹏在履行部分义务后,剩余部分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鹏在银行(或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2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邢聪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