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779号原告:焦某某,女。被告:唐某,男。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焦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焦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卓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