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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779号原告:焦某某,女。被告:唐某,男。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焦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焦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卓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