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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亚桂与李丽明、刘锦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桂,李丽明,刘锦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2403号原告:黄亚桂,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李丽明,女,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被告:刘锦钊,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黄亚桂与被告李丽明、刘锦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黄亚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亚桂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劲雄人民陪审员  钟晓明人民陪审员  刘翠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坤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