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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冉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9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冉某某,女。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冉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陕0424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冉某某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共计4800元(2017年全年)及支付李某某赔偿金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冉某某与申请人李某某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由冉某某先支付赔偿金及执行费共计5050元(执行费50元);2、对剩余款项4800元(子女抚养费)双方协商与2017年8月15日之前给付;3、被执行人冉某某若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要求恢复原判决执行,即要求被执行人冉某某承担逾期给付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执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若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车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