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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泰安市泰山可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志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泰山可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志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790号原告:泰安市泰山可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被告:李志越,男,199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可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志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泰安市泰山可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泰安市泰山可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泰安市泰山可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