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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阳市殷都区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刘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殷都区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李修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负责人李现江,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李修军,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安阳市殷都区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与刘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刘修军名下房产拍卖成交,需将该房产过户至买受人名下,故应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修军名下所有的位于海南省澄迈县某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阳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