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8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郭锦梅、邓银与永州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8执72号申请执行人郭锦梅。申请执行人邓银。被执行人永州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胜。关于申请执行人郭锦梅、邓银与被执行人永州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永州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锦梅、邓银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永州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款2636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写明执行进程、和解情况、履行情况等)。本院认为,[2016(1128)第1020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郭锦梅、邓银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00元已由被执行人永州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新田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