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朝容与重庆市南川区腾誉西瓜种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容,重庆市南川区腾誉西瓜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118号申请执行人李朝容,女,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李宇明,重庆市南川区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腾誉西瓜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兴盛村5组,组织机构代码56785151-9。法定代表人吴仕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福桂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腾誉西瓜种植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腾誉西瓜种植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申请人李朝容工资20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腾誉西瓜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仕明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的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兴盛居委会进行了调查,均证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腾誉西瓜种植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仕明下落不明。并且本院通过“四查”,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腾誉西瓜种植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11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夏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