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执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谷力、赵丽丽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谷力,赵丽丽,重庆万众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8号附2-24-10、11、12号,组织机构代码68893093-4。法定代表人刘晓刚,董事长。被执行人谷力,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赵丽丽,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被执行人重庆万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桥铺渝州路4号一城精英国际19-6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8772-5。法定代表人谷力,职务不详。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谷力、赵丽丽、重庆万众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谷力、赵丽丽、重庆万众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90万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作出(2016)渝01民执4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本案的抵押物即被执行人谷力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号(房地产权证号1××房地证2005字第21729号)的房产。经查明,上述房产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4)江法民保字第00196号民事裁定书首轮查封,为保证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及时兑现,首轮查封法院同意由本院在本案中处置上述房产。在司法处置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委托对被执行人谷力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号(房地产权证号1××房地证2005字第21729号)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买受人朱宁竞(公民身份号码)以76416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拍卖的车位。现买受人已缴纳了全部成交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谷力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58号1栋2-7-3号(房地产权证号1××房地证2005字第21729号)的房产的查封,上述拍卖标的物上原有的抵押权及其它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二、将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58号1栋2-7-3号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朱宁竞(公民身份号码)名下。三、买受人朱宁竞(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 霖执行员 段 宇执行员 吴晓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切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