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82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高坎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与任丽宏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石桥市高坎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任丽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2206号原告大石桥市高坎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石桥市高坎镇。被告任丽宏,女,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高坎。原告大石桥市高坎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任丽宏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石桥市高坎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诉称,被告原系原告村民。2001年至2016年,被告与其父母应分得承包地7.95亩,但二被告实际使用土地11.5亩,多占用了3.55亩,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多占用的土地3.55亩,补偿多占用土地的承包费23075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的村民组织已撤销,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石桥市高坎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洪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