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特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杨爱红、武汉熙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爱红,武汉熙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81号申请人:杨爱红,女,汉族,1970年2月3日出生,住武汉市。被申请人:武汉熙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来祥里。法定代表人:陈玉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云,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爱红因与被申请人武汉熙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杨爱红称,一、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真实性,仲裁委员会却予以采纳。二、被申请人维修质量有问题,服务质量不到位、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三、仲裁委员会裁决减少10%物业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赔偿责任应相当于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四、应撤销由申请人承担90%仲裁费的裁项。请求依法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2016)武仲裁字第0000226号裁决。被申请人武汉熙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申请人的理由不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请求驳回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经审查查明:2016年3月8日,武汉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申请人武汉熙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仲裁被申请人杨爱红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受理本案后,依法向仲裁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向仲裁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仲裁规则》、《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等仲裁材料,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6年5月10日,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武仲裁字第0000226号裁决:(一)仲裁被申请人向仲裁申请人支付2009年1月起至2014年12月止共计70个月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0,284.44元;(二)仲裁被申请人向仲裁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1.42元;(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460元,由仲裁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46元,仲裁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314元。本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对仲裁案件实行程序监督的原则,本案审理的重点是武汉仲裁委员会(2016)武仲裁字第0000226号裁决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现针对申请人杨爱红提出的撤裁理由作出如下审查意见:关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真实性、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合同、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受到的全部损失、应撤销由申请人承担90%的仲裁费等问题,属于案件审查的实体问题,是仲裁庭实体审查处分的权力范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爱红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杨爱红负担。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李 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阮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