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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南京德律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腾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德律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腾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217号原告:南京德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王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祥,该公司员工。被告:合肥腾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德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腾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德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德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德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为2480元,由原告南京德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世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