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秋芳与方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芳,方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99号申请执行人:王秋芳,女,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方志超,男,194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秋芳与方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方志超有相应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志超银行存款49593元(含执行费6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从2016年11月4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息至执行完毕时止);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