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湛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某,吴某,湛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305号原告:湛某,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被告:吴某,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原告湛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2017年3月28日,原告湛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湛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湛某负担。审判员 陈挺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启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