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曾小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刑初229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小果,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大学文化,经商,住邓州市。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5)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小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小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曾小果酒后驾驶无牌照小型汽车行至邓州市文化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处,被值勤民警查获。经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曾小果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287.7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小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获经过、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小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小果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小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小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