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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茂发、陈茂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茂发,陈茂均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申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茂发,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7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务农。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茂均,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17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务农。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茂琴,女,汉族,生于1964年6月12日,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铜锣乡新田坳村红旗组,务农。再审申请人陈茂发、陈茂均、陈茂德因与被申请人陈茂琴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湄潭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8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茂发、陈茂均、陈茂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唐永群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代理审判员  吴梦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钱 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