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执恢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方凤燕、朱光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303执恢37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镇标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68314560-3。法定代表人:王迪。被执行人:方凤燕,女,汉族,1976年1月19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朱光朝,男,汉族,1971年9月5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凤燕、朱光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